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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券“逾期作废”属侵权

  • 时间:2009年04月13日 04:47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温州网讯 你也许有过这样的经历:因为过期,你手头持的商家“消费券”变成一张废纸。对于这种“逾期作废”的规定,鹿城区消费委明确说“不”,并发文指出,经营者单方作出的“逾期作废”规定属侵权行为。

      鹿城区消费委近日正式发布《“逾期无效”合同条款的认定意见》,对有价消费凭证逾期造成的消费争议提出了指导性处理意见。该《认定意见》指出:消费者逾期消费,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不因逾期而灭失;逾期后,经营者仍然对持券人负有债务,应当通过对换新券、允许继续消费、退还预付款等方式清偿,同时拥有追究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权利。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消费,是合同约定的义务,逾期消费构成违约,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些经营者单方面执行“债权无效”的,已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为此,经营者以“逾期无效”为由,单方面认为持券人债权灭失,从而占据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记者 肖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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