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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竹桃影响了居室采光 居民是否有权砍掉它?
- 时间:2008年11月02日 07:39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市区下吕浦棋艺组团有人把一株夹竹桃锯掉了,听说是因为嫌它有毒就锯了。”昨天上午11时许,读者范先生给本报打来投诉电话。
被锯的夹竹桃位于棋艺组团6幢的公共绿地内,是一株夹竹桃的主干,伸向围墙一侧的旁枝没有受损。据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大队绿化监管科负责人目测,被锯掉的夹竹桃主干有10厘米粗、5米多高。附近居民说,这棵夹竹桃是原来租住在3幢的住户种的,估计有七八年时间了。
接到线索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浦中队执法人员,对被锯掉的夹竹桃进行了拍照留档。住在一楼的住户李先生告诉执法人员,他每年都对这棵夹竹桃的枝条进行修剪,今年他觉得夹竹桃长得太高了,伸向他家阳台的主干影响了阳台的采光,昨天上午他就用锯子把主干锯掉了。当执法人员告诉他“居民没权擅自砍伐公共绿地内的树木”时,李先生辩称,他觉得夹竹桃种在小区里,绿化环境是好事,但妨碍了自家阳台的采光,他有权利进行砍伐。执法人员向李先生开出《谈话通知单》,要求他11月3日前往该中队说明情况,并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大队绿化监管科负责人说,按《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由管辖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还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负责实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多次发生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事件。
刘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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