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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侵吞为何“厚此薄彼”?
- 时间:2008年05月06日 09:12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原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黄丽君(市区人)因侵占公司财产4000余万元,日前被温州市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案犯余小唐之前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两人在量刑上有如此悬殊?
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余小唐(2005年,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余小唐死缓。省高院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是该公司总经理。1994年12月,城开公司出资210万元,温州市城建配套物资公司(系城开公司职工集资设立的集体企业)出资50万元,虚假挂名股东乐清市温雁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240万元实际由城开公司出资,共同设立诚达公司。公司成立后,诚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全部抽逃。
随后,城开公司又与诚达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把瓯海区梧田镇一地块项目转让给诚达公司开发。担任该项目部副主任的黄丽君也随着该项目的转让而借调到诚达公司,成为诚达公司经理助理,分管财务、经营等工作。1998年,黄丽君出任诚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从1997年开始,在余小唐变戏法的转让、收购、再转让中,一个以国有资产出资组建成立的诚达公司逐步演变成为其个人控制的公司,侵吞了公司资产6000多万元。
2001年间,余小唐与黄丽君发生矛盾。经多次谈判,双方商定,黄丽君以持有的股份退出作为条件,诚达公司把价值4000多万元的物业等资产划归于黄丽君。
法院认为,黄丽君身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诚达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不能成立。
为何余小唐被重判,而黄丽君则只判了10年呢?法院认为,余小唐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有关证人证言及现有证据证实黄丽君没有伙同余小唐实施贪污行为,也无贪污的共同犯意,不能与余小唐构成贪污共同犯罪。另外,她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诚达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要件,对其1997年3月之后的行为,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克明说,贪污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
潘贤群 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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