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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必须按规定公开 11种行为将追究责任
- 时间:2008年04月27日 06:08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 温州网讯 (记者 王丹容)从5月1日开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都将被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和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依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11大方面: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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