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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3项社会保险费有调整
- 时间:2008年04月09日 17:22 稿源:平阳新闻网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4月份开始,我县对2008年度3项社会保险费收缴标准进行调整,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都有所提高。
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标准为: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24%(单位16%,个人8%),最低月缴费额为312元(单位负担208元,个人104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450元,缴费比例为20%,最低月缴费额为290元。以上人员的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300元,缴费比例为22%(单位20%,个人2%),月缴费额为506元(单位460元,个人46元)。
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417元,单位缴费比例为6%,月缴费额为85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1417元,缴费比例为2%,月缴费额为28元。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不作调整,在职人员每月5元,退休人员每月3元。
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标准为,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300元,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1%、2%,月缴费额分别为6.5元、13元、26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基数为2300元,基准费率为0.2%,月缴费额为4.6元。
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标准不作调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803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5%,月缴费额为9元。失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274元,缴费比例为3%(单位2%,个人1%),月缴费额为38.3元(单位25.5元,个人12.8元)。2008年的失业金月发放标准为455元/人。(谢文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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