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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费收缴比例等有调整

  • 中组部负责人就党费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时间:2008年04月07日 06:31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温州网讯 据新华社报道,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党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这位负责人说,《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

      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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