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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取水应“取之有道” 某公司从会昌河取水被罚
- 时间:2008年03月27日 09:32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近日,温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在城市河道里取水,被市行政执法景山中队处以2000元罚款并向有关部门补缴了水利工程水费。
景山中队执法人员在市区西山东路巡查时发现,瓯海区景山街道净水村的在建安置房工地用水泵从会昌河里取水,通过水管将水引入工地内的一个沉淀池里用于打桩作业。调查询问得知,该工地施工需要总取水量为3500方,却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
无独有偶,茶山中队也发现瓯海区丽岙镇两个水泥加工场存在无取水许可证擅自从温瑞塘河取水的行为。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吴某和林某居然都表示不知道从河道取水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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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水是取水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河道取水必须“取之有道”!
今年3月22~28日是第二十一届“中国水周”,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提醒公众重视水资源问题,提高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张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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