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首页添加到收藏夹设置为自动访问

您当前的位置 :温州新闻 > 社会 正文

温州新闻 本地·特色·分享
  • 3·15,这些案例给我们警示

  • 时间:2008年03月12日 09:39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专题】315,我们上网维权

  •   温州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市消费委昨公布了200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日常消费的诸多方面,比如房产、汽车、农资、预付卡等方面的纠纷,较有警示意义。

      奇——

      预定楼房成“空中楼阁”

      三年前,我市某房开试图改变位于乐清的一处商住楼规划,将建筑楼层从原先24层增加至26层,并将25、26层10套楼房对外销售。黄某等10人分别与房开签了购房书,并交纳了20-45万元不等的预付金。然而这25、26层建筑未能获批,黄某等10人预定的楼房成了“空中楼阁”。

      经市仲裁委员会裁定:去年开发商返还购房户预付款合计341万元,补偿经济损失平均每户48万元,合计480万元。

      点评>>>

      该案件中,开发商在未获正式建筑规划许可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购房户订金、预付款的形式,擅自售房,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对于消费者来说,购房前应当及时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避免盲目消费。

      怪——

      万元沙发却崩了线头

      去年3月,项某花1.06万元购得一款沙发。不料一个月,该沙发靠背与坐垫之间的线头就崩裂了。项某要求退货,商家却认为是其使用不当造成的。经调查,该沙发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故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履行因产品缺陷而承担的退货责任。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还货款。

      点评>>>

      商家在进货时,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把好商品质量关。消费者在购买贵重产品前,最好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的产品技术数据与质量检测报告。

      惨——

      漂竹筏不慎溺水身亡

      去年9月,江西人韩金云在永嘉乘竹排漂流。当竹排行至浅滩处时,韩金云要求下水游泳,不慎溺水死亡。根据国家旅游总社的《竹筏游览须知》中规定:乘排过程中不得离排游泳,其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禁止不力,应对游客的死亡承担责任;游客不听从排工的指挥也负有责任。经调解,旅游公司支付申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3.7万元。

      点评>>>

      经营者有义务完善服务措施,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注意做到理性消费、安全消费,避免消费中极端事件的发生。

      疑——

      汽车毛病咋越修越多

      去年8月,林某的汽车损坏拖到修理厂修理。当时,修理厂出具检查报告建议对发动机链条等进行更换,材料费和修理费3270元。两天后,修理厂通知林某,汽车凸轮轴老化出现细微裂痕,建议更换需增加费用6092元。几天后,修理厂又通知林某,汽车水箱严重漏水,发动机严重损坏,需再增加费用15000余元。据调查,该修理厂未按操作规则修理,导致水箱和发动机损坏。经调解,修理厂承担发动机和更换水箱修理费15000元;此外,该修理厂以旧代新未更换新凸轮轴,属欺诈行为,被处于双倍赔偿3000元。

      点评>>>

      经营者在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更要做到诚实信用,否则,搬起石头砸到的一定是自己的牌子。

      累——

      乘客滞留机场12小时

      去年6月,温州飞往北京的HU17252次航班,因客机机械故障而取消,航空公司仅安排了部分乘客用餐和休息,而没有告知具体起飞时间,致使95名乘客滞留机场长达12小时。根据《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对于违约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3种违约责任的规定。经调解,航空公司当面道歉,安排乘客改签,并向每人补偿300元。

      点评>>>

      飞机晚点时有发生,但消费者很少提出索赔。通过上述案件,消费者应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营单位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气——

      被疑偷窃遭强行搜身

      去年3月,13岁的学生王某和同学到超市购物。付款时,王某被超市保安拦住,被怀疑偷了商品,并被拖到办公室,强迫脱掉衣服进行搜身。这一行为,在王某的班级、学校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到王某就读的班级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3800元。

      点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惊——

      预支了消费店却关了

      去年,杭州市林某、李某、顾某先后购买了预付卡进行美容消费。不料,该美容店竟很快地关门了。三位消费者多次联系美容店负责人蔡某,要求退款无果。经了解,原来该美容店负责人转到了温州龙港开店。经调解,经营者退回了预付卡上剩余的消费款6393元。

      点评>>>

      预付卡纠纷时有发生。根据规定,经营者需将消费者转到其他经营场所继续接受美容服务的,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并做好相关工作。而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预付消费时,一定要多个心眼,注重企业是否有良好的信誉。

      悔——

      误喷农药致稻谷枯死

      去年9月,麻步镇农户张某的3.5亩稻田进行农药喷洒后,整片的稻谷叶子发黄枯死,遂向农药经营点要求其赔偿。经现场勘察,确认稻谷死亡一是农药配制错误,其中所含的两种成分不能使用于稻谷,这是主因;二是农户在农药喷洒过程中稀释不够,导致农药浓度过高。经过对损失的评估和双方责任的大小认定及双方的协商,农药经营者赔偿张某3000元。

      点评>>>

      长期以来,农民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为淡薄。涉及种子、化肥、饲料等产品相关质量、使用问题的纠纷,农民应及时同当地工商、消委等部门联系,以便及时调查取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惑——

      2元茶位费该不该收

      去年9月,周某在鹿城一寿司店吃一碗海鲜面,结账时被另收2元的“茶芥费”,周某当场拒付,仍被商家以“茶位费”收取2元。经营者称在桌子上已标明“茶芥费2元/位”,属于合理收取;至于在账单开“茶位费”,是消费者没消费茶芥和茶、不愿支付“茶芥费”而改成“茶位费”。经调解,经营者退还了2元的“茶位费”,并补偿消费者来回路费。

      点评>>>

      此案是店规等潜规则引发的消费纠纷案,经营者对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实施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店方另列的“茶位费”也不合理,消费者到餐饮店消费,店方应当按照商业惯例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茶位应当属于配套服务范畴。

      恼——

      攒够积分却不见礼品

      去年,市区黄龙一家奶粉店推出积满1000分,送儿童自行车的促销活动。徐先生积到800分时,店家称零售的积分要满1500分才可以送自行车。可他累积到了1500分时,店家却称该活动已结束。徐先生认为,该商家有欺诈嫌疑。经调解,该店向消费者补偿了不低于自行车价值的其他商品。

      点评>>>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唯有诚信经营,才能保住商店的信誉和自身品牌。肖新华

  • 点击查看温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编辑: 林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