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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偷,停车场没责任?
- 时间:2008年02月28日 09:20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车子停在停车场被偷,停车场难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在瑞安务工的丽水人吴先生非常疑惑,自己的车被偷了后,饭店停车场却表示他们只是出租场地,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今年2月初来到瑞安工作,为了方便日常生活,他花2450元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但他所租住的地方没有可供停车的场地,经打听,获知离家不远的瑞安饭店停车场有车位对外开放。2月12日,吴先生花30元获得了在瑞安饭店停车场停车的月票。该月票题头写着“临时车辆泊位费”,同时下面注明“仅收泊位费,不负保管责任,遗车、损坏恕不赔偿。”
本月25日下午6时许,吴先生和往常一样,将车停进了瑞安饭店,但第二天上午9时多,当他来停车场开车时却发现车已不见了踪影。他认为车停在停车场,那么停车场就应该承担保管责任,现在被偷了,就要赔偿。
瑞安饭店有关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的停车场主要是供饭店使用,因为周边缺少停车场,如果有空车位,才提供给居民临时停放车辆。但他们所提供的只是场地,并不提供保管服务,而且已清楚地在月票上注明,所以虽然吴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偷,但他们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方召法律师分析,此事件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车主和酒店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的约定,一般认为两者所达成的是车辆保管关系,保管方要承担保管和赔偿义务。但此争议中,停车场管理方已在临时停车月票中明确注明了租赁场地的服务内容,而且车辆所有人事先已看到该内容,且没提出异议,所以应认为双方所达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酒店不需要承担保管和赔偿义务。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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