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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2个区域可燃烟花爆竹
- 时间:2008年02月03日 08:43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春节即将来临,市政府前天发出《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划分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共度和谐、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
禁止燃放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22个: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鹿城区的江滨、洪殿、南门、五马、莲池、广化、蒲鞋市、水心、黎明、南浦、绣山、黄龙等12个街道与双屿镇、南郊乡,瓯海区的景山、梧田、新桥三个街道,龙湾区的永中、蒲州两个街道和状元镇。
允许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市区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仅允许在农历除夕到正月初三的全天、正月初四至初六和正月十五元宵节的8时至22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通告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该做到安全文明,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品种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区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统一标志、统一搭棚、统一培训,指定由温州市梦德豪兴合烟花有限公司和瓯海三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批发,市区设零售网点200多个,其中鹿城区30个,鹿城区和瓯海区还首次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经营权进行了拍卖,要求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在现场摆放经营许可证,以便群众识别。安监局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注意到正规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经过省安监局审查合格并加贴标签的,才是正规的烟花爆竹,市民在购买时要认清。
市公安局日前下发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不按规定燃放等环节的打击力度。(记者 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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