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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好处替人谋利 温州建设集团两经理被起诉
- 时间:2008年01月22日 07:03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并为其谋利。温州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公司经理陈甲、温州建设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经理陈乙,因涉嫌受贿罪近日被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2年下半年,陈甲在担任经理期间,与时任该公司经营科科长陈乙,与准备挂靠该公司的工程承包商薛某、陈某商谈挂靠管理费过程中,给予优惠,商定4年包干200万元管理费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2002年农历年底,为表示感谢,同时为能在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关照,薛某和陈某送给陈甲、陈乙人民币各5万元,两人均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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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1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薛某先后5次以拜年名义,每次送给陈甲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陈甲均收受。案发后,陈乙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
鹿检 吴祖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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