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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解读之三:城乡规划不能随意修改
- 时间:2007年12月31日 09:17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城乡规划经常修改和调整,既损害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城乡执法工作,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过去,地方政府可局部调整总规划,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原则,并设“城乡规划的修改”专章,对规划的修改作出十分严格的法律限制。这部分内容与原有法律规定相比有重大变化。原有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权利,对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未作具体规定。而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修改的条件、程序和权限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一是要“先报告、后修改”。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向原上级审批机关做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是要“先论证,后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三是要原程序审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必须根据原审批程序由原上级审批机关再行审批。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建立了规划修改补偿制度。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还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一是乡村规划实施“一证”制。原来在乡村规划区建设需要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即所谓的“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取消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今后乡村建设只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一个证件,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是精简城市(镇)“一书两证”制度。主要表现在原有法律规定,所有公建项目都要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而城乡规划法则规定只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原有法律规定需要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后,才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在,城乡规划法则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只需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不必再审核总平面布置图。原有法律规定审定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城乡规划法则规定只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建立竣工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黄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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