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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局长”涉嫌滥用职权案开庭

  • 被告不认可造成国家损失近500万元的指控
  • 时间:2007年12月18日 09:35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温州网讯 昨天上午,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市土地管理局原局长陈宝田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指控陈宝田给国家造成近500万元损失的评估测算有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由于法庭及公诉方需对这些证据进行复核,审判长为此宣布休庭,第二次开庭将另定时间。

      1997年10月,陈宝田在接任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一职时,年龄为55岁,再当一年土地局长便退休了。

      昨天上午9时30分许,因该案被取保候审的陈宝田一身便装走上被告席。他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他准备在法庭上申辩的材料。

      开庭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指控陈宝田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将原本用来支持国有企业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发展而价格优惠的土地,变更给了私营性质的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490.6万元。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对象的事实,陈宝田并无异议,但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指控则另有看法。

      陈宝田说,当时他刚调入土地局,对有关土地转让的业务不是很熟悉。该局一业务部门负责人王守法(因受贿被判刑)曾对他说,诚达公司是城开公司的子公司,申请要求把原定给城开公司的地块变更给诚达公司开发,“我想这是企业内部的调整,于是也就同意了”。

      公诉人称,当时原本出让给城开公司的车站大道16-2号地块,每亩优惠价格为122万元,总地价为1327万元。案发后,该地块经我市一家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认为,在1997年10月,该地块市值1817.6万元。两者之间的差价,便是造成的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

      被告辩护律师说,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在1997年,车站大道周边出让的11个地块每亩均价为117.9万元,涉案地块每亩122万元的价格并无优惠,这样也就不存在给国家造成损失。为此,他申请对此案中造成国家损失的部分事实进行重新评估。(潘贤群 潞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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