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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农民工 统统要参保
- 时间:2007年12月11日 07:00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明年1月1日起,中标或承揽业务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昨日联合出台了《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对保险对象、费用承担、赔偿等问题明确予以规定,解除了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根据《实施意见》,凡属温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注册在温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单位,其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
《实施意见》同时指出,农民工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相关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由企业按农民工工种和工程进度填报(以工程项目合同期为限)。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但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未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周俊朗王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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