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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处方须注明药品通用名
- 时间:2007年12月02日 09:04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 新华社杭州12月1日电(记者谢云挺)12月1日起,浙江所有的医疗机构向就诊者出具的处方和价格清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公布药品价格、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方便就诊者了解、对比和监督。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是一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现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55家,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共计26942家。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占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量的80%以上。
时下,一些医生开处方时仅写用药的商品名,有的甚至用药品的英文缩写来替代通用名称。这一《办法》规定,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出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同时规定,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韩兵表示,因为有些药品虽然通用名称一样,但由于注册的商品名不同导致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浙江规定医生开处方时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有效杜绝某些医师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在处方上利用商品名进行“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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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名分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商品名则是由不同药厂对自己制剂产品所起的名字。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解热镇痛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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