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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买卖酒水需配“身份证”
- 时间:2007年11月23日 09:10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记者日前从鹿城区经贸局获悉,即日起至12月31日,鹿城区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均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今后销售酒类不仅要登记,而且批发酒类商品时还要给酒配上‘身份证’,即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鹿城区经贸局贸易市场科副科长林大军表示,“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的产地、价格、生产日期、流通渠道等信息,并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
据悉,鹿城区所有酒类经营者,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向鹿城区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经贸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告。(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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