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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人和”法院判“散伙” 温州第一判例
- 时间:2007年11月22日 14:31 稿源:温州网-温州晚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当初是自由组合共同出资,后来股东之间出现矛盾闹得不可开交,股份制公司陷入这样的僵局怎么办?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公司解散,责令股东组织清算”。
据了解,自由组合的公司最终由法院判决解散,这样的官司为我市第一例。
2002年1月,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生共同出资,组建了宏达电器集团乐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法人代表。后来矛盾激化,两方股东相互指责,2004年5月,王先生离开了宏达电器集团乐清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无法经营遂陷入瘫痪。
公司股东大会迟迟无法召开,今年6月4日,王先生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审理期间,法庭曾提出“一方转让股份,另一方回购股份”的方案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使方案流产。
主审法官认为,股份制公司讲究的就是“人和”与“资合”,如今股东间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陷入僵局。这个时候,如果让公司继续存在,只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提出解散公司诉求的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40%,也符合法定要求。所以,法庭依据《公司法》判决公司解散,责令组织资产清算。 (王浩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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