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首页添加到收藏夹设置为自动访问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温州新闻 > 社会 正文

温州新闻 本地·特色·分享
  • 消费委:“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 时间:2007年11月13日 15:11 稿源:温州网-温州晚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施晓艳 漫画

      温州网讯 一张专卖店赠券上注明,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营业员却辩称:此券无效,因为券上写着商家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解释得通吗?

      日前,消费者石先生拿着某服饰公司的200元赠券,去该公司的专卖店购买两双单价为100元的特价鞋子。当营业员收到赠券后便说,这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石先生质问,赠券上明明是注明“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为什么说过期就过期。营业员说,这赠券是两年前搞促销活动期间派发的,活动早已结束了,赠券也失效了,再说这种赠券只能购买正价商品,不能用于购买特价商品。

      鹿城工商分局南郊工商所接到投诉处理时,该专卖店营业员辩称:“券上写着商家有最终解释权”。工商人员指出,赠券如果只是活动期间有效、或者只对正价商品,那必须要注明,“最终解释权”不能解释歪理。经调解,商家同意石先生200元的赠券给予全部使用。

      对此,市消费委有关人士指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凡“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便属于“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李慧 海鹏)

  • 点击查看温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编辑: 林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