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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干股案”两人一审分别被判刑五年、十年
- 时间:2007年11月09日 10:00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昨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原永嘉县水利局副局长刘衍孝、原永嘉县水利局规划建设总站站长汤伟丘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衍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万元并予以没收。被告人汤伟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万元并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衍孝担任永嘉县水利局副局长。2005年3~4月份,金佰平、林雪彩(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准备在楠溪江永嘉县渠口乡码砗段采沙并经营沙场,以疏浚名义向永嘉县水利局报批手续时,给予该局刘衍孝"干股",刘衍孝授意让其弟弟刘仁爱入股。刘仁爱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沙场。此后,由金佰平经手多次交给刘仁爱以及通过刘衍孝转交给刘仁爱的分红款已查明的有15.8万。刘衍孝多次收受由金佰平交来的干股分红已查明的有8.7万元。
2005年4月,时任永嘉县水利局规划建设总站站长汤伟丘在审批“永嘉县楠溪江三角岩大桥上游段溪流疏浚工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金佰平等人提供的沙场干股一股,后调整为0.95股。2005年12月至2006年8月间,汤伟丘数次收受由金佰平交给的干股红利16.6万元。2007年2月,汤伟丘又收受红利10.3万元。2007年4月,汤伟丘因害怕被查处而将10万元退还给金佰平。
永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衍孝和汤伟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佳扬 吴祖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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