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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认购基金,6月银行退款,8月事主发现,9月取回本金
基金认购失败银行愿补偿 哪个时间点是补偿终点?
- 时间:2007年11月09日 09:53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市区叶女士到银行认购基金,办理了相关手续,半年后才发现该基金并未买入。基金收益持续上升,银行方面同意补偿,但要以哪个时间计算为准?
今年2月27日,叶女士花10万元在兴业银行温州分行营业厅认购华泰证券公司发行的基金“紫金3号”。今年8月,叶女士到银行办理该基金红利转投手续,却被告知根本没有买入该基金。再查银行账户,原来银行已在6月8日将10万元退回其银行卡中。基金怎么会认购失败?银行方面为何没有及时告知?这个赔偿该怎么赔?叶女士心中有许多疑问。
兴业银行温州分行零售业务部业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说,叶女士办理认购手续后,银行将相关资料传送给华泰证券,华泰证券在审核时发现叶女士拥有两个基金账户,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认购失败。出现两个账户的情况可能是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该负责人承认叶女士的损失应当补偿。不过,叶女士未及时发现认购失败,也有疏忽。
据了解,6月8日退款那天,该基金的收益率为12%左右。叶女士在8月份发现此事时,该基金的收益率超过30%。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银行答应补偿叶女士2.5万元,也就是相当于该基金的25%收益率。
叶女士认为,计算补偿的终止时间应该是9月18日。因为那天,她从银行卡里取出了本金10万元,此时她与银行的合同关系才算结束。这一算法银行方面无法接受,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纠纷。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千多认为,如果双方约定的相关合同上没有对违约赔偿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在计算赔偿时,应该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叶女士在8月发现认购失败,此后她对这笔钱拥有了控制力,并不影响其对资金的运用,因此,将补偿的终止时间定为9月18日不合适。另外,资金退还后,银行未及时通知客户,应该承担责任。潘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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