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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果然输 商铺承包产生纠纷商场责任不可推卸
- 时间:2007年10月26日 09:10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日前,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处解除承包商施某、包某与泰顺县华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太百货)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华太百货退还施某和包某押金、租金,赔偿商铺装修损失费,共计4.5万元。
法院查明,施某、包某与华太百货于2005年11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华太百货将其商场内第三层67号、68号、96号商铺租给施某、包某经营,而施某、包某向华太百货交纳了押金2万元、租金2.65万元,并自行装修后,打算于当年底开业经营。可是因各种原因,商场的较多商铺未承包出去,施某和包某的开业计划被迫搁浅。
2006年4月9日,施某、包某向华太百货索回了部分押金和租金,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商铺暂停营业协议书》,约定施某、包某暂停营业3个月,若3个月后华太百货无法通过招商使商铺的承包率达到80%,则视华太百货违约,施某、包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索回剩余押金、租金。3个月后,华太百货仍无法使商铺的承包率达到80%。施某、包某多次向华太百货索回剩余的押金和租金,均未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商铺暂停营业协议书》履行义务,属被告违约,原告依约定享有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权和要求退还押金、租金;因被告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原告的商铺装修损失近1.7万元,也应由被告负责赔偿。(黄云峰 林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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