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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法院: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 法院如此判决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 时间:2007年10月19日 14:26 稿源:温州网-温州晚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龙湾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罚的新意就在于原本大家熟知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无证驾驶不赔,但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副海(化名)驾驶一辆安徽临泉牌照的轻型自卸货车在龙湾一路段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这辆货车不是郭副海的,而是属于安徽省临泉县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他向该公司的驾驶人郭付森借来,并持郭付森的驾驶证驾驶,系无证驾驶,且遇事处理不当。
经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郭副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不赔
今年1月11日,“大龙运输”曾把这辆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今年1月15日至明年1月14日。
于是死者的父亲将肇事者郭副海以及“大龙运输”、保险公司三方一并告上法庭。
死者的父亲认为,郭副海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儿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郭副海赔偿死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7.2061万元。“大龙运输”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郭副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要赔
龙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万元;郭副海应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5986万元;“大龙运输”对郭副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郭副海驾驶机动车碰撞死者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死亡,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郭副海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大龙运输”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郭副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细析缘由
而此前,类似案例一般都会直接判肇事者赔偿。
龙湾法院的司法理由是什么?办案的潘法官是这样解释的: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中都有规定,只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都要赔偿。这是强制性条款,没有任何除外性规定。法院依此认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这个“不赔”的约定是有违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可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义务”。同时,《条例》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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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强险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区别于商业险,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袁寿省 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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