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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中孩子受伤 责任单位和同伴家长应予赔偿
- 时间:2007年10月17日 09:29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几名小学生在做游戏,有的钻进一条水泥管,有的则推水泥管,只听一声惨叫,一名学生小应的右手拇指被碾压,引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昨天,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嘉县电业局赔偿原告小应9000元;被告小林、小陈、小姜、小朱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小应900元,共计36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小应及小林、小陈、小姜、小朱、小周均系永嘉县沙头镇中心小学学生。今年4月下旬,县电业局雇民工在沙头电管所大门外一侧挖水井,将一些水泥管横放在沙头镇中心小学大门外。4月25日晚7时许,小应与小林等人在水泥管堆放处玩耍,小应和小朱、小姜钻进水泥管内,小陈和小林则推动水泥管,小周在旁观看。就在滚动过程中,小应的右手拇指被碾致伤,即被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小应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永嘉县电业局认为,放置水泥管的场所非通行道路,不影响通行或其他任何活动,没有必要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原告及其同学擅自拿掉水泥管的垫石,其法定代理人疏于履行监护义务及其同学的过错行为,是造成原告损伤的原因,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及本案其他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沙头镇中心小学称,原告是在放学回家后再出来玩耍时受伤的,校方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5名被告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均认为己方没有责任。
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小周、沙头镇中心小学没有责任为由自愿放弃了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永嘉县电业局将水泥管放置学校门口附近,对小学生具有一定的诱惑力与吸引力。作为水泥管的所有者,必须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采取更为稳妥的预防措施。被告县电业局虽对水泥管的放置采取一定的固定措施,但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不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林、小陈、小姜、小朱在与原告小应玩耍时,与原告一起将固定水泥管用的石头搬开,并推动水泥管玩耍,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各自过失大小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推定各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并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林、小陈、小姜、小朱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小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且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疏于履行监护责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的责任。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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