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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违反计生法规不得录用评优提拔
- 把村(居)列入“一票否决”范畴尚属首次
- 时间:2007年09月30日 06:18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昨天下午,市委书记王建满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实行“一票否决”: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工作指标动态管理制度过程中,被悬挂黄牌的县(市、区);村(居)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其中,对村(居)违反计划生育进行“一票否决”,在我市尚属首次,《办法》对村(居)实行“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的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办法》规定,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个人,自违法事实结案和处理完毕后,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不得评为劳动模范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超生现象或在往年出现违法超生现象未处理而在任期内被立案查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我市还将把实行“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潘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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