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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不好还不能当维修工?酒店以“形象理由”拒聘
- 时间:2007年09月19日 05:41 稿源:温州网-温州商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酒店招维修工,还要以貌取人。”回忆起本月10日的应聘经历,尴尬之余,饶先生有点愤愤不平。
饶先生:
维修工也要形象好?
饶先生是江西人,来温已十余年了。本月10日,他来到市区的同方人才服务部(下称“同方”)找工作。交了30元介绍费后,对方提供了某酒店招聘维修工的信息,并当场开具了一封介绍信。随后,饶先生拿着介绍信来到酒店,找到了人事主管陈先生。
然而既未面试又未试工,对方就在介绍信上签下了“不合适”3个字。饶先生追问原因,对方称人已招满。“既然是已经招满了就不应该写‘不合适’啊!”饶先生这样一说,对方划掉了“不合适”,重新写上“已满”。
饶先生拿着介绍信回到同方,要求退还介绍费。“同方只退给我20元,还说酒店是要人的,只是因为我形象不好才说人已经招满的。”饶先生想不明白,招维修工还要形象好?
酒店:
形象很重要
为核实此事,记者先后采访了同方和酒店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方工作人员金女士说,当天看到介绍信上有涂改的痕迹后,她和酒店通了电话。“对方说,其实他们还在招人,但是饶先生不符合形象要求。”金女士说,按规定,被介绍方因个人问题不能成功应聘的话,只能退还10元,但考虑到饶先生的情况特殊,最终还是退还了20元。
该酒店人事主管陈先生证实了金女士的说法。“我们酒店经常会接待外宾和重要客人,而维修工进行客房维修时需要进出客房,所以形象对酒店很重要。饶先生的形象不符合我们的要求,但我们又不好意思当面说出,怕伤及他的自尊,所以只能说人已招满。”陈先生说。
部门:
酒店做法不妥
温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酒店的这种做法不妥。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在新法正式实施前,该局会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相关法规条文的宣传,力争给求职者提供一个公平就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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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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