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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健身时丢了手机 律师认为:责任难以认定
- 时间:2007年09月03日 08:05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 温州网讯 手机遗失引发一场争议:袁先生认为在热心会员提醒下,教练已捡起手机,应该负有保管责任;教练称自己只是捡起手机放在桌子上而已,并不知道这是袁先生遗失的手机。昨天下午,事发所在地的健身俱乐部表示愿意送一只手机作为补偿。
袁先生是温州某健身俱乐部的会员。袁先生称,8月30日晚,他在健身馆做仰卧起坐时,放在口袋里的手机滑到了地上,当时他自己没有察觉。等袁先生发现返回原地寻找时,一位会员告诉他手机在一潘姓教练处。当时这位会员在袁先生旁边做锻炼,他发现袁先生遗失的手机后,告诉了经过该处的一位潘姓教练,该教练捡起手机,并将其放在不远处的一张教练办公桌上。见教练不在,袁先生便先去洗澡了。再回来寻找该教练时,潘教练称手机在办公桌上,带袁先生去拿,结果办公室桌子上没有手机,他们拨打该手机号码,开始是可以接通的,后来提示手机已关机。
袁先生说,当晚该场所有关责任人称要为此事负责。第二天,对方转口称手机遗失与教练无关。袁先生认为,既然那位会员已经把手机交到教练手里,教练应该负有保管责任。
昨天,该健身俱乐部的客户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他了解,潘教练当时经那位会员提示,只是“把手机捡起来放桌子上”而已,误以为手机是那位会员自己的。不过,该客户经理表示他们尽快找到那位热心会员,如果他当时是很明确表示该手机是其他会员遗失的,作为教练应该把手机转交到前台保管,健身俱乐部将为此事负责。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福进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到遗失物,应当归还。如果拾到者把手机交给了教练,教练就有义务保管好该手机。手机不见了,教练应该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如果该会员明确告诉教练有人丢了手机,即使是教练把它放在桌上,就有法定的保管义务,这是前述行为引起的一种作为。教练既然不作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那会员没有明确说明手机是他人遗失的,证据不充分,那责任难以认定。
昨天下午5时30分,记者获悉,该俱乐部客户经理表示不管情况如何,他们将送一只手机给袁先生。记者 杜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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