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首页添加到收藏夹设置为自动访问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温州新闻 > 要闻 正文

温州新闻 本地·特色·分享
  • 让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市房管局负责人就《鹿城区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 时间:2007年09月03日 06:40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近日,市房管局决定在鹿城区开展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廉租住房保障试点工作,并制订出台了《鹿城区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昨天,市房管局负责人就《方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谈一谈为什么要在鹿城区开展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廉租住房保障试点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不断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城镇住房保障的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今年6月24日,市政府出台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提出要在2007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把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8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2008年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市市区从2000年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5年已经对所有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截至2007年7月底,市区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已有1459户。鹿城区是我市核心城区,城镇居民最为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比例也相对多一些,为此,市房管局会同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鹿城区开展廉租住房保障扩面的试点工作,并由鹿城房管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记者:《方案》明确此次试点工作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是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以内的无房户家庭,对于这个条件具体如何把握?

      市房管局负责人:鹿城区低收入无房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条标准:

      一是户籍:具有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5年)。如户口分户的,分户时间要满3年(含3年);夫妻离婚的,离婚时间要满3年(含3年)。房管部门受理时将查验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是无房户:申请保障的家庭必须是无房户并满3年(含),同时其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或房产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含)。以房管部门核查为主。

      三是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含130%,即390元/人·月)以内的困难家庭。其认定以民政部门和街道、居委会核查为准。

      记者:《方案》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和保障期限做了哪些规定?

      市房管局负责人:目前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三种保障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第三是对承租的公房租金进行核减。试点期间,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将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方式。由于当前廉租住房房源比较紧缺,低保家庭的实物配租比例仍不高,为此,对于低收入无房户家庭暂时不予考虑实物配租,待今后廉租住房房源增加后再予以考虑。

      关于保障面积和租金补贴标准将按照低保家庭保障的标准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即按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42平方米,同时按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3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例如1户家庭不到3人(含)的,每月租金补贴金额为504元(42平方米×12元/月=504元/月),1户家庭4人的,每月租金补贴额为624元(13平方米/人×4人×12元/月=624元/月)。

      关于保障期限,《方案》规定核准公示结束后,由房管部门给予发放2007年11月至12月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时间暂定为2个月。之后,与市政府将要出台的《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求助办法》相衔接。

      记者: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如果想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该什么时候申请?到哪里申请?提交哪些资料?

      市房管局负责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持有关证件从9月3日开始向辖区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6日(含)下午5时30分,双休日照常受理。

      各房管所受理地点:城东房管所——环城东路米莉莎花苑F、G幢二楼大厅受理窗口,联系电话:88185552;城南房管所——马鞍池西路133号(得胜桥边)二楼大厅受理窗口,联系电话:89611609;城西房管所——白塔巷80号一楼大厅受理窗口,联系电话:88234912。

      申请家庭需提交下列资料:

      1、低收入无房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告;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直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形式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原件);

      5、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记者:此次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廉租住房保障程序和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何区别?

      市房管局负责人:此次试点工作保障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公示等)和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程序没有本质区别,基本按照《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只不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核定,应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初审查勘、街道(乡镇)、居委会审查、申请家庭名单公布、审核、核准公示阶段从申请受理阶段开始将同步穿插进行。10月下旬完成核准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建立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具体保障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由辖区房管所负责受理。

      2、住房核查:辖区房管所负责对申请家庭及其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进行核查。

      3、收入核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及时将核定意见反馈给相关房管所。

      4、现场查勘: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申请家庭租住地现场查勘有关情况。

      5、街道(乡镇)、居委会审查:由街道(乡镇)、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受理公布:街道(乡镇)、居委会审查后,及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布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限7天。

      7、审核:区房管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不予核准登记并说明理由。

      8、核准公示:对经核准登记拟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其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7天。

      9、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经核准公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记者:如何处理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衔接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此次申请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今后只能按照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对待,除非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否则将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记者:如何处理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人:根据《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对获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如果经年审,不再符合最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房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理决定。如果原低保家庭不再符合最低收入家庭条件,但申请家庭仍属于低收入无房户家庭范围的,可通过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记者:申请家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谁负责?

      市房管局负责人:低收入无房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立即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已审核获得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并追缴其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申请家庭列入不诚信家庭黑名单,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点击查看温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编辑: 吴海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