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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首先要报警 报警和逃逸承担的责任不同
- 时间:2007年07月20日 09:28 稿源:温州网-温州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温州网讯 交通事故可畏,但更可怕的是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8岁的郑某年纪轻轻就因肇事逃逸,不仅要付出高额的经济赔偿,还要面临着坐牢的事实。
今年4月至6月,龙湾区接连发生7起重大交通逃逸案件,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分赴武汉、上海、贵阳等地追逃,快速破案,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2人,打击和震慑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
案例回放
今年4月5日晚,瓯海区的郑某驾驶浙C9226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瓯海区梧田街道驶往龙湾区状元镇。当晚8时50分许,途经温州大道蒲州街道屿田村上滩头路路口,与自左向右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郑某肇事后驾车逃逸,路人见状纷纷报警。
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当即启动逃逸事故预案,以现场为中心,通过对肇事车辆遗留散落物的比对,初步确定了肇事车辆为国产的越野车一类。现场勘查民警分成两组,连夜对市区各大修理厂展开地毯式的排查,次日清晨,终于在市区十里亭的曙光修理厂发现了嫌疑车辆——国产的曙光牌越野车,车头部位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车前后牌照都已被车主拆除,通过与现场散落物的比对,确认这辆车就是肇事逃逸的车辆。
见事情败露,家住瓯海南白象的车主郑某慑于法律的威力,于4月6日上午10时许到交警三大队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了案情的经过。目前,郑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郑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设有人行横道线地段车速过快,以致造成事故,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说法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鉴于肇事者逃逸将会造成不能及时抢救伤者,扩大了事故损失,容易造成现场的破坏,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正确认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等,国家近年来通过立法,加大了对逃逸肇事者的惩罚力度,比如终身禁驾等。
交警指出,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如果郑某当初不选择逃逸,而是勇敢面对肇事事实,及时报案,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现在的结局就不是这样。记者 梁建国 通讯员 潘海勇- 点击查看温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编辑: 金道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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