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我市首起盗婴案的嫌犯刘梅红交代了作案动机:因患子宫瘤,她不会生育,想偷男婴自己抚养,以此达到与男友结婚的目的。
那么,该起盗婴案该定何罪?
昨天,瓯海警方以拐骗儿童罪依法对刘梅红予以刑事拘留。
盗婴自养
经警方的进一步查证,刘梅红盗婴案真相大白。
2005年3月,离婚后的刘梅红到鹿城某服装厂上班,认识了比她小5岁的老板娘弟弟吴某。后来,两人同居,刘梅红提出与吴某结婚,但吴家人认为刘梅红不会生育而反对他们的婚事。
去年底,刘梅红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因患子宫瘤可能不会生育了。
刘梅红从医院回来后,对男友谎称已怀孕了,为了保胎要与男友分居。
她的子宫瘤一天天大起来,肚子也逐渐隆起来。刘就穿起孕妇装,并对人说自己怀孕了。
6月初,刘梅红到青田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然后在医院买了许多纱布和药棉,并将其裹在身上,这样肚子看起来就更大了。
6月24日,刘梅红的“预产期”到了,就对男友和房东等人说,自己有贫血症,需要到医院吸氧保胎。刘某来到瞿溪医院,伺机盗窃婴儿。
6月26日,当刘梅红经过卢晓绍的病房时,发现病房里的两个大人都睡着了。刘便悄悄地进去将婴儿抱走了。
刘某抱出婴儿后,打的到温医附二院,后打电话给男友说自己生了。对此,吴某信以为真,准备自己抚养婴儿。
该当何罪
刘梅红盗婴自养,应定何罪成了读者议论的热点。
昨天下午,瓯海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江秀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警方以拐骗儿童罪依法对其刑拘。
据介绍,我国《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有盗窃婴儿罪。虽然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得婴儿,但婴儿不是物体,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涉及到盗窃婴儿的主要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刘梅红盗婴目的是为了自养,并无勒索财物或出卖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绑架罪或拐卖儿童罪。
目前,在《刑法》尚未专设盗窃婴儿罪的情况下,对刘梅红的行为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袁寿省 通讯员 瓯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