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因瑞安女教师戴海静死亡案而引发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昨天在市中院大法庭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法院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系戴海静父母戴益春、陈秀红,被告为戴海静丈夫谢德永。原告起诉称,被告对戴海静死亡负有责任,请求赔偿500万元。被告答辩称,戴海静之死和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昨天下午,法庭审理的是戴海静父母戴益春、陈秀红诉戴海静丈夫谢德永及儿子谢川继承纠纷案。原告于2007年3月6日起诉认为,戴海静与谢德永拥有巨额财产,谢德永在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拥有大量股份。原告请求继承戴海静遗产的三分之二,合计为100万元。原告在2007年6月6日又书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即戴海静的遗产为700万元,原告要求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二,为467万元。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戴海静遗产的证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梁建国 通讯员 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