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双休日加班费往往被很多单位所“忽略”。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加班费的案件。一审员工胜诉,获赔工资及双休日加班费共1.9万余元。
去年2月11日,周某到温州市某鞋业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系公司开发部经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不到半年,周某便因故离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双休日加班费。经裁决,该公司需支付其工资1.3万余元,另外还要补上双休日的加班费6692元。该公司不服,起诉至鹿城区法院。
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是双休日加班费。该公司认为周某上下班正常,工作没有超过8小时,不存在加班,有考勤卡记录为证。周某则提供一份工资表,证明自己每月上班天数为30天。
法院审理认为,考勤卡的内容形成与产生处于公司控制之下,因此,不能证明周某双休日有没有存在加班。工资表则是对周某每月在职天数进行统计,能反映出周某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实。认定周某去年6月至8月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双休日另行加班共24天。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除需支付其两个多月的工资外,在休息日安排周某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潘贤群 璐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