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老赖”拖欠货款不还,并在强制执行时,低价转让房产,企图逃避债务。日前,鹿城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一审撤消已经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2004年8月份,苏某向温州市致远鞋业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皮鞋,价值57.64万元。同月27日,双方结算时,苏某支付了20万元,并出具欠款37.64万元的欠条。此后,苏某又支付了货款6万元,剩余欠款一拖再拖。多次催讨无果后,致远鞋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0月,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苏某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苏某仍旧拒绝还款,致远鞋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致远鞋业发现苏某于2006年9月,将坐落市区天窗巷的一套房产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妹妹,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涉案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约为每平方米7500元,苏某转让的价格远远低于评估价。且苏某妹妹并未向苏某支付购房款的实际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明知自己尚欠巨额货款没偿还,却把房屋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于他人,主观上显然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苏某与其妹妹之间的低价恶意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消。贤群 璐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