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件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能不能同时进行双重处罚?日前,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监督下,原审法院对周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判决作出补充裁定,依法将周某因本案被治安拘留的15天予以折抵刑期。
今年1月18日,四川人周某在我市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当天,周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5天。后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但判决没有将周某先前被拘留的15天时间折抵刑期。4月28日,在瓯海区看守所服刑的周某向该区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反映了这一情况。
检察人员调查核实后,以刑期误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予以纠正。法院认为,周某的无证驾驶和交通肇事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行为,应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判决并无不当。
检察人员经过研究并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再次向法院提出:本案中,周某无证驾驶这一违法事实,在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已被作为一个要件进行了评价,再以此为由予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明显违背了我国法律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上“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原审法院于是作出了补充裁定。吴祖坚 瓯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