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读者吴女士向晚报热线反映:七年前,我在市区洪殿菜场附近的一个墙脚边发现一名刚满月的女婴。看这孩子实在可怜,我就将孩子暂时抱回家,没想到至今没有亲人来认领。孩子就要上学了,户口没有,派出所说我当时没有及时报案不能登记户口,而我原以为领养孩子是做善事,现在不知如何是好?
带着吴女士的困惑,记者采访了鹿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该科负责人陈女士告诉记者,吴女士这种收养弃婴的情形为事实收养,但不是依法收养。事实收养将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如被遗弃婴童今后的生活、上学、医疗保健、出国公证、迁移户口等,但大部分事实收养的家庭并不知道这种收养行为会留下后遗症。
去年底,鹿城区民政局共查出事实收养668例,其中依法收养的仅162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506例,而有子女收养的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为了给弃婴一个温馨的家庭和稳定的生活,提醒广大读者要依法收养。首先要在弃婴的发现地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如查不到弃婴的生父母,则由公安部门为收养人出具“弃婴证明”。收养人凭“弃婴证明”到民政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收养关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金桢 梁宁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