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医药代表曹某通过现金或香烟,以回扣或开发费的名义,向我市多家县(市、区)医院及卫生院药剂科、药品采购负责人行贿,推销药品。近日,瓯海区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半,以受贿罪判处瓯海区第二人民医院药品采购负责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
去年,瓯海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一起医药领域“一人行贿、多人受贿”的商业贿赂案。经查,2004年5月至2005年12月间,曹某向瓯海区第二人民医院、瓯海区丽岙卫生院推销瑞朋、千乐安等药品时,以回扣或开发费的名义,分别给予上述医院及卫生院的药品采购负责人胡某、纪某现金或香烟,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曹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开发”了龙湾区某街道中心卫生院、永嘉县某医院、瑞安市某中心卫生院、龙湾区某医院、苍南县某医院的药房及药剂科负责人,行贿的现金和香烟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
周乐光 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