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小区内原来作为居民活动场所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一幢房屋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市区吕浦花苑业主们认为,该房屋产权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买卖。于是,吕浦花苑32位业主将确认这一买卖行为合法的市房管局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管局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令原告败诉。 原告32位业主不服,于去年3月提起上诉。昨天,该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吕浦花苑由浙江省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小区内第8幢楼房实际面积672.09平方米,原规划设计为市区某派出所办公用房,该派出所另外择址后,便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场所。2005年初,第8幢大部分房屋(除小区通讯配线用房)被开发商——华远房开卖给他人,市房管局确认部分房屋被出售的行为有效。
业主们诉称,该第8幢房屋的造价已计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应属小区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所有权该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华远房开将部分房屋卖给他人,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市房管局将该房确权,并将部分房产办理转移登记,确认其卖给了第三人,该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市房管局辩称,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看,第8幢房屋属办公用房,并非小区的共建配套用房。2004年1月,开发商华远房开向房管局申请该小区第8幢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并提供了建设规划许可证、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经审查,华远房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准予产权登记。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双方辩论的焦点仍是该幢房屋的所有权。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