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记者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05年至2006年,乐清犯罪的村干部就有36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村干部集体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在落马的“村官”中,大多是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接受征地企业贿赂等。
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卓某担任乐清市淡溪镇长青村的村委会主任。长青村两委在卓某与原村支部书记(另案处理)的主持下,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村集体所有土地约3亩多转让给他人使用,非法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款934650元。另外,在2003年8月4日,长青村村委会非法转让屋基两间,计款额180000元。
长青村村委会与卓某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乐清市法院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111465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刘某、叶某等6人,案发前分别系乐清市柳市镇刘宅村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出纳、副主任、村支委委员等。2002年以来,乐清一家企业集团未经刘宅村村委会同意,以每亩13万元至19万元不等的价格,陆续向村民征地30.82亩。按刘宅村两委规定,该集团需向该村集体交纳征地款20%的征地管理费。2004年农历年底,原村委会主任刘某等人商议,要到上述集团收取管理费,同时再拿点好处费。事后,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集团“好处费”,其中刘某分得6.25万元。案发后,刘某等因犯贿赂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没收所得赃款。
检察官认为,村财务不够公开、存在暗箱操作,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集体监管不力等都助长了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村民选出德才兼备的“村官”,建立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有助于破解“村官”犯罪的难题。(记者 吴祖坚 郑鹏 通讯员 郑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