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身为负责旧房拆迁的工作人员,却利用职权,替他人更改拆迁房建造年限,并为他人承包旧房拆除工程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600元。日前,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甲提起公诉。
周甲是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杨府山住宅区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
2002年1月,周乙为承接旧房拆除工程,送给周甲10条香烟(价值3600元)。周甲收受后,于当年3月,将杨府山一旧房拆除工程交由周乙承接。2002年上半年,周乙来找周甲,称邻居黄某一处248.77平方米的简易棚没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请周甲帮忙。按规定1998年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进行补偿,而黄某的简易棚是2000年以后建造的。周甲利用职务之便,委托他人更改黄某拆迁情况调查登记表等材料中的记载内容,将黄某简易棚的建造年限改为1998年,便于黄某获得拆迁安置补偿。事后,周甲与周乙商定将补偿来的房子指标分别卖给周甲的亲戚、朋友,周甲于2002年下半年收受周乙送的5万元。
此后,周甲再次受周乙请托,以同样方式为周乙邻居李某的一处房子申请拆迁安置补偿提供便利。2002年下半年,周乙以报销相关费用的名义送给周甲8000元,周甲予以收受。随后,周甲又收受周乙送的超市购物卡等。
案发后,周甲已退出上述全部赃款。鹿检 智勇 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