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全省进入汛期,《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也在这一天开始实施。新出台的《条例》主要就防汛防台抗旱职责、准备、实施、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昨天,记者请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薛志刚对新出台的《条例》进行了解读。他介绍,新《条例》把原来的《防洪法》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重视生命权、健康权
过去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台风来临时地方政府颇感难办的人员转移问题很难处理。新《条例》规定,对一些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而原来的《防洪法》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此《条例》更加重视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农居房要建“健康档案”
沿海地区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或者搬迁,为农居房建立“健康档案”。
遇大旱可限制用水
对遇大旱、水资源供应发生困难时,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采取应急用水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另外,在非常抗旱期可适当提高水价,用水越多,掏钱就越多,通过经济杠杆使大家“拧”紧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设立“防汛防台日”
为了加强全民防汛防台意识,我省还确定了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要求在这一天里集中开展防汛防台知识的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工作,帮助人民群众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浙江省的防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防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记者 刘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