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同命不同价,车祸中死者户籍不同,往往死亡赔偿金也大不相同。死者是农村户籍,但长期居住、生活在市区,这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计算?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认定,持农村户籍的死者郑某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并一审判令死者家属获赔41万余元。
去年2月16日晚8时许,市公交鹿城中巴有限公司驾驶员余某驾驶公交车沿市区江滨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经杨府山路口左转弯掉头时,撞上骑自行车的郑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余某夜间驾驶机动车途经路口左转弯掉头时,车速过快且没注意避让路口内自行车,以致临危采取措施不及,引发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据此向中巴公司提出赔偿,后因分歧太大未果,将中巴公司告上法庭。
中巴公司认为,死者郑某户籍在永嘉,虽在城市生活多年,但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属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这种算法,死亡赔偿金要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少了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郑某虽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生活在鹿城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不以务农为生活来源,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为此,判令中巴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3268元。 贤群 璐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