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扇门后竟然是一个12米深的管道井,装潢工林师傅一推门一伸脚,就掉了进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林师傅家属将大楼所有者、大楼施工单位、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534179.5元。
去年3月16日,67岁的装潢工林师傅在别人介绍下,去市区一商务楼看房,预算装潢费用。林师傅和另外两位老人一起来到该商务楼。林师傅先看了二楼,然后到三楼观察。在三楼的一处墙壁上有一扇门,林师傅以为是个房间,就走进去。不料,门后竟然是直通大楼地下室、深达12米的楼内管道井,林师傅一脚踩空掉下去。
同年4月23日,林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这起意外,林师傅的家属不断发现了问题:鱼鳞浃村委会、鱼鳞浃村合作社作为大楼的所有者,应当对大楼的结构和安全负有管理义务,但两者明知道建设公司没有严格按图纸施工,却未要求其严格按图施工;在大楼投入使用后,又未对存在严重安全缺陷的管道井的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粘贴警示性标志;未禁止他人到该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建筑物内,大楼进口的保安未对林师傅进行安全提示。因此,林家认为大楼所有者、管理者、物业公司有重大过错。
另外,根据当时大楼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这样的管道井应每隔二至三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材料分隔。如果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要求每隔2层建造防火分隔,那么当时林师傅所在的三楼正好处在隔层位置,就不会发生事故了。
林家向鹿城法院起诉,将大楼所有者鱼鳞浃村委会和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大楼施工单位温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大楼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向四被告索赔534179.5元。
对此,大楼所有者村委会、合作社称,林师傅作为专业人士,应对建筑结构有清楚的认识,应当知道管道井及其危险,加上林师傅的年龄、视力问题,对事故的发生有其自身的过错;建筑公司认为,管道井的消防隔层不属于结构层,仅起防火作用,即使事发时已有消防隔层,人在上面仍然可能掉下去,而且消防隔层是在管道井内的管道铺设完成后才能施工,由于当时管道均未铺设,他们无法进行管道井的消防隔层的施工;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地段是业主拥有产权的管道,不是公共部位,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而且他们还未收到过物业管理费,所以不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面对死亡,没有人会不高度注意的,村委会、合作社的辩称不合理;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给建设公司的施、竣工图纸说明及联系单,均要求建设公司对管道井进行防火分隔,所以管道井防火分隔属于建设公司的承建范围,因此其辩称不合理;另外,在案发当天,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在大楼的一楼大门口值勤,但并未对进入大楼的林师傅等人提出安全警示及采取其他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另外,管道井属建筑物整体,包括一至三层都是不可分割的公共部位,根据相关规定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最终,法院认定林师傅死亡是因为大楼所有人、管理人、物业公司、大楼的施工者共同过错所导致。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处村委会、合作社赔偿151655元,建设公司赔偿176931元,物业公司赔偿176931元(共505517元),四单位互为连带责任。 (记者 孟鹏 通讯员 璐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