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近日联合出台《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据悉,该办法将以优惠税款的形式,进一步引导企业继续发挥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
该《办法》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税、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用于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些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据了解,要求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技术项目,应事先经过市或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2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法》还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记者 陈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