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费,就少不了维权,要维权,媒体便责无旁贷。媒体固然不是维护经济秩序的执行者,但却是监督和倡导规范商业行为的守望者。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是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啄木鸟”,也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得力助手——
日前,瑞安一位70多岁的陈老师提起当年的受骗经历,至今还对商家的不良行为感到愤愤不平,同时连声称赞媒体记者不屈不饶的维权精神。
这是一起因虚假广告引发的保健品纠纷投诉案件。
2004年2月,陈老师的哥哥不幸患上肝癌。陈老师从一则广告上获悉市场上有一种“治癌特效药”效果不错,于是赶到温州某经营部,花了2000多元买了这个“治癌特效药”即“攻坚天赐福牌康尔健胶囊”。
然而,患者服用了八九天后,这个“攻坚胶囊”并没有达到“肿瘤缩小、消失了”的康复功效。这时,陈老师才发现这个所谓的“治癌特效药”的外包装上标注的是“保健品”的专用批号。
感觉受骗的陈老师决定要求经营部退还剩余药品的钱款,可当她每次来到这个经营部时,大门始终紧闭。当陈老师第五次去的时候则被告知,该经营部已转租给他人,公司的牌子也被更换了。
无奈之下的陈老师只好向温州市消委投诉,但由于找不到销售该药的经营部,事情未能得到解决。根据工商部门的投诉记录,悬而未决的同类投诉还有5起。
最后,经过媒体的深入调查,陈老师总算找到了玩弄金蝉脱壳之计的经营者。原来,该售药点所谓的“转租”、“公司牌子变换”,纯属逃避“虚假广告”纠纷使出的花招,公司牌子更换前后的两家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近年来,新闻媒体的维权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往往也有其无奈之处。许多不法勾当一经曝光,当事人迫于舆论压力往往很快做出妥协,但如果碰到一些“死猪不怕开水烫”之类的商家,事情往往不了了之。
“在信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媒体是社会维权中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但其能力也是有限的,有时候离开了执法部门的互动,往往陷入尴尬的境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蔡伟民说,“社会维权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以及遍布农村的消费监督站要各司其责,环环相扣,从而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