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实行招投标?
二、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费等,由谁收取?要不要有偿服务?
三、业主停车该不该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要不要对车辆安全承担责任?
四、大楼整体统一,不能仅仅要求业主做到,装修管理还要管住“霸王搬运”。
五、业主委员的人员是否可以由别人代理行使权力?
六、领了钥匙的空置房要不要缴物业管理费、缴多少?
七、住宅业主投票权数非住宅业主的投票权数如何确定?
八、业主委员会不能设立账户,所得收益谁来计算和管理?
九、要明确禁止物业公司扣住商品房的钥匙,要挟住户先交物业管理费。
十、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由谁维修、更新、养护?
十一、关于业主大会筹备费用不足,怎么办?
十二、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配置要不要设下限?
《物业管理要立新规矩》一文上周五见报,并透露市房管局委托晚报经济部向市民征集对《温州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后,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不少市民细读“讨论稿”并纷纷来电、来信,对有关条款进行颇为激烈的讨论,并提出许多看法和建议。
家住市区水心的市民刘先生来电说,“讨论稿”的基本思想和观点值得肯定,但个别条款需要研讨、完善和修改。他说,前期的物业管理要不要实行招投标,“细则”要确定不论小区或大楼面积大小都要实行招投标的原则,这样更具可操作性。
他还建议,物业管理企业为方便用户,可以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用户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对关于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条款,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是“泊位费”或“停车费”,没有明确车辆失窃、损坏如何赔偿等问题,“细则”应该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
对于“讨论稿”中的第55条: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或装修人应当维护房屋外立面的整体统一,不得安装各类防盗窗、花架、晒衣架或在玻璃门、窗外安装,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家住市区江滨路的胡先生说,只有大楼的建设单位事先统一设计、规划好空调架、防盗窗、花架、晒衣架设施等,大家在装修时才不会各做一套。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大楼外观如何实行统一的装修,“细则”也要细致规定。
胡先生还建议,能不能制定条款规定装潢材料如何搬运、如何装修不会影响四邻的生活等等,最好对物业管理企业制止“霸王搬运”进入小区中应尽的职责作出规定。
家住市区新城开发区的陈先生一口气提出了6个观点和建议:“讨论稿”规定“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那么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也可以请别人代理相关事务呢?这要明确。
领了钥匙的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管理费、交多少?要有明确的规定。
在“讨论稿”上,投票权数问题只说到产权和面积,但没有对非住宅者的投票权数要做出明确规定,现在有的大楼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住宅的,所以要在“细则”中明确下来。
还有,一旦物业管理合同期满,老的物业公司已退出,新的物业公司未接手,这个“空当期”的物业管理怎么办?应该有规定明确,因为市区多个小区曾出现“空当期”无人管的尴尬。
“讨论稿”有的地方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能设立账户,有的地方又有交接“所得收益等余额”的条款,如果不设立账户,所得收益谁来计算和管理。这是矛盾,应该修改。
此外,建议“细则”要增加“物业公司不能扣住商品房的钥匙来要挟住户先交物业管理费”的条款。
温州市水务集团发来一份意见书,对相关条款提出有关“最终用户”如何确定的看法和意见。来信说,供用电、水合同事实上属于特种买卖合同,因此,“最终用户”应认定为与专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用户。“讨论稿”第46条在“全体业主”中间加了“单个”二字,容易产生歧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将“单个”二字去掉。
对于“讨论稿”第53条,这份意见书认为,在相关专业单位接收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应明确由业主大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叶小华律师来电提出7点意见或建议:
市房管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值得赞赏,法律界人士很愿意帮助对此进行论证与修改。
业主大会筹备费用如按《讨论稿》规定筹集后,实际支出更大,由谁承担应予以明确,建议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关投票权数问题,“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不符合省有关条例的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应该有下限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自治原则,应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宜另作期限规定。
至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奖罚,可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国务院有关条例已明确。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不应收费。
诸位读者,你还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和意见吗?请继续来电来信告知。电话88061777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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