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已付钱的商品,若不及时提取就要被商家收回,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最近,市区谢女士就碰上了这种怪事情,已向工商部门投诉。
去年11月,谢女士向市区一家牛奶经销商订购了两个月的牛奶。期间,谢女士常因一些琐事忘记到牛奶箱取走当天送来的牛奶,第二天再取时就会发现前一天的牛奶不见了。最初,谢女士以为是附近邻居拿走了,后经了解才知道是送牛奶的工作人员取走的。
对此,送牛奶的工作人员称,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谢女士随后多次到这家销售牛奶的公司要说法,但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答复。2月初,无奈的谢女士向水心工商所投诉。
事后,这家公司解释称,由于他们送的都是当天的鲜奶,如果消费者不及时取走可能会变质,所以他们公司规定,如果客户不及时取走牛奶就予以收回。
工商人员认为,谢女士向牛奶公司订购牛奶,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就代表当事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公司就有义务每天给谢女士送牛奶,而这些牛奶的所有权应当归谢女士,但该公司在没有征得谢女士同意的前提下就收回牛奶,实质上已经违反了双方达成的合同关系,属于违约行为。
经调解,这家公司向谢女士道歉,并愿意补偿谢女士损失的6瓶牛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