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瑞安市塘下镇珍味楼酒店老板陈菲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心情颇为郁闷,因为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取啤酒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定性准确。
58000元引发的官司
一年前,该酒店因收取某品牌啤酒的进场费,被瑞安市工商局以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处罚。陈菲勒不服,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他于去年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珍味楼酒店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3月分别以“专场费”、“进场费”的名义收取瑞安市五洲副食品公司58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酒店上述行为的性质是否属商业贿赂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市中院判决认为,为了销售商品,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要件。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属于商业贿赂,定性准确。
“潜规则”是行不通的
“‘进场费’实际上是各种费用名目的一个统称,不一定就是商业贿赂。”市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陈建中说,“如果经销商向酒店推销酒水以不排挤他人为目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酒店提供场所、人员等服务,并收取经销商相应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在价值上是对等的,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陈建中认为,“进场费”与商业贿赂两者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只有酒店假借“进场费”的名义,向经销商提供部分服务,却向其收取超出服务价值的费用,这种行为才算是商业贿赂。他表示,此案是全市第一起“进场费”行政诉讼官司,判决结果对于基层工商所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对商家的所谓“潜规则”将会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事实上,近年来工商部门一直在查处类似的“进场费”案件,但查处的过程往往不太容易。“这种现象在全国比较普遍,一个是取证难,此外是每起个案的表现形式都不同,我们在查处时,主要是看双方是否真正履行合同的实质内容。”陈建中表示,工商部门不反对采取一定的方式促销,但一定不能走到商业贿赂这个圈子里,原来的“潜规则”、“惯例”等是行不通的。
供应商是“羊”,酒店是“狼”?
瑞安市某酒业公司市场销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酒店里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每年向酒店“进贡”数目不菲的“进场费”和“专场费”,表面上看似双方愿打愿挨,其实自己是“羊”,酒店是“狼”,经常有一种被打的感觉。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今这种“潜规则”已越来越严重,尽管自己心中有怨言,但也无可奈何,“虽然珍味楼受到了处罚,但其他酒店肯定还会继续这样操作,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市饭店餐饮协会秘书长林崇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例的判决对于业内的影响自己不好评价。但同时他也表示,酒店收取“进场费”是行业的一个惯例,这与市场上酒水价格较高也有一定的关系。
有业内人士指出,珍味楼案件只是温州餐饮业收取进场费的冰山一角,想要禁止必须先拆解酒水供应商和酒店的利益链。
官司具有典型司法意义
我市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对酒水“进场费”一案的审理具有典型的司法意义,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商业贿赂在法律层面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剖析,警醒人们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认知。
温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永望认为,酒店收取进场费,实际上最终损害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如果连这样的行为都不算商业贿赂,那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呢?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宗正认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以“进场费”、“专场费”名义推销商品,其实质上属于供货商为了销售商品而给对方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要件与本质。
实践中为什么大多数人不认为这是商业贿赂行为呢?王宗正认为,这是许多人头脑中的一个“法不罚众”思想在作怪,既然大家都这么做,也就对了。此外,有人认为无论给付还是收取都是有明细账目的,也就是说不属于“账外暗中”,当然就不违法。这种认识混淆了商业贿赂与回扣的一个区别,按照法律规定,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不是全部。法律对构成回扣要求是“账外暗中”,但是对其他形式的没有这一要求。记者 叶锡环 龚方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