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今天是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市劳动保障部门上午发出警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有的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等。
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安排员工加班,应按照“前三日三薪、后四日双薪”的标准支付工资。
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300%的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为假日,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工资。 (林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