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近期透露,出口企业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已经进一步简化。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事情),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后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远期收汇备案,统一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外汇局审核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联)等相关材料后,出具盖有“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企业就可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企业省却了向外贸局备案手续。
最后要提醒各出口企业,务必在出口报关后的60天之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手续,同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予退(免)税,并对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且视同内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