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买1600元,送800元购物券和800元代价券”;承诺“送货上门”,可货只送到楼下;明明进行打折促销,可是消费者买单时付的依旧是折前价格……
随着新年的临近,市区零售业商家纷纷开展打折、优惠促销等,其花样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混水摸鱼”式促销广告和价格欺诈行为,便成了物价主管部门近期关注的热点。
昨天下午,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举行的“零售行业促销行为管理通报会”上,该局工作人员带来了家里信箱里的五花八门广告纸片,一边向与会的商家代表展示不少不规范的打折销售广告,一边分析这些促销行为的违规之处。
该局近段时间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借节日销售高峰而进行违规促销,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如某家电商场,在广告上承诺“大件家电送货上门”。可是,消费者购买后,家电商场只把家电送到消费者的楼下。而消费者住在4楼,大件家电根本搬不动。而送家电的工人说,只要再支付几十元搬运费,他们就可以把家电搬上去。物价部门指出,依照《价格法》,这种行为属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近段时间,许多市民家中还收到一家运动商场的特价促销广告纸。广告纸上写着“买1600元送1600元”和一段对所送的“1600”元进行解释的词句:“送800元购物券和800元代价券”。又是“购物券”又是“代价券”,好多消费者摸不着头脑。记者采访才得知,所谓的“购物券”可以直接当现金使用,而“代价券”只能是消费满300元现金后,才可以使用。物价部门说,依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该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便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还有,一家超市开展特价销售活动中,有消费者买单后却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并非广告纸上所标明的特价。当消费者追问时,超市工作人员解释说,原来是超市发出广告纸后,未及时对电脑上的商品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物价部门称,这种行为属于“以低价招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物价部门表示,近期将对各种违规的促销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于查实的价格欺诈行为和违规的促销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读者,您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如遇到或者听到类似的价格欺诈行为,如有请你发短信至13968819156给本报经济部,我们将与物价部门一起为你作主。(夏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