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买卖没介绍成功,却强行扣留客户部分定金作为中介服务费。前天,经过鹿城区消费委调解,当事人王女士从中介公司拿回了被扣的1.2万元。
今年1月11日,王女士通过我市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屋出售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00多万元购买陈某位于市区杨府山的拆迁安置房。该房目前还未造好,陈某和中介公司称2007年8月份可交付使用。签订合同当天,中介公司要求王女士先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这笔钱存放在中介公司。
当晚,王女士翻开合同发现,合同上没有写明房子的交付时间,即打电话给中介公司要求补充。次日,三方向有关部门询问该房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得到的答复是到2007年底也不一定能交付。为此,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在得到陈某的同意后,王女士到中介公司欲取回5万元定金,中介公司却要扣押1.2万元作为中介费。
1月31日,鹿城区消费委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消费委认为,定金是王女士支付给出售方的,中介机构无权扣押。中介公司在介绍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调解,中介公司将1.2万元全额退还给王女士。而王女士表示,愿意支付1200元作为中介服务费。
潘达源 王琼玛